江西省糧食局制定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和《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管理規定、辦法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條 我局內設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四)用語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等。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
第六條 我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有關處室負責起草。
第七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應當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規范性文件起草完畢后,起草處室應當及時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送局辦公室核稿。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等。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會議記錄、調研報告以及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等。
第八條 局辦公室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處室進行協商后,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定的主要措施以及與有關處室的協調情況等。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和說明由局辦公室分送局領導審閱修改后、再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并做好會議記錄。
第十條 局辦公室會同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根據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送局分管領導審查,報請局主要領導簽署。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聯合制定的機關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文號使用主辦部門發文字號。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我局政府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經局主要領導簽署發布后,起草處室應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內送交一份規范性文件和起草說明到局辦公室。局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將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的規定報省政府備案。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和說明,并按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5份,報送省政府,同時報送國家糧食局。每年1月底前,局辦公室要將上一年度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省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 我局有關處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06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