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林、農墾)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海南省三亞市、陵水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進南繁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農業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進南繁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繁,是指秋冬季節到海南省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種子生產和種植鑒定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南繁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農業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農業部主管副部長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長擔任,成員由農業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和管理南繁工作。
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針和南繁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南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在海南三亞設立國家南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南繁辦”),負責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國家南繁辦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實施并監督落實;
(二)協調解決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電和隔離區等事宜;
(三)協助有關部門監督南繁植物檢疫、種子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項;
(四)聯絡、協調南繁單位之間及南繁單位與所在市縣的關系,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業發展的建議;
(六)完成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在南繁基地設立南繁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南繁單位的聯絡、協調和管理工作,配合國家南繁辦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南繁基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南繁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農業、公安、水務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有關鄉鎮負責人為成員。
南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及海南省有關南繁工作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協調解決本轄區內南繁隔離區、委托生產(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勞務合同、用水用電等糾紛,維護南繁正常秩序;
(三)協調解決本轄區內南繁基地的治安問題,保護南繁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完成國家南繁辦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南繁基地所在鄉(鎮、場)應當設立南繁管理辦事機構,協助縣(市)南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本轄區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國家南繁辦或本省(區、市)南繁管理機構辦理南繁登記備案。國家南繁辦與各省(區、市)南繁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植物檢疫手續;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從事農業轉基因植物品種研究、試驗和生產的,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南繁人員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流動人口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南繁基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南繁用地、用水、用電及南繁物資。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和郵政部門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和收寄南繁產品,優先安排運輸和郵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南繁管理經費由農業部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國家投資建設的南繁基地,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確定地租指導價,優先支持科研育種、種植鑒定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在南繁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給予表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印發的《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