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的規定
來源: 類別:糧油政策 更新時間:2004-12-08 閱讀次
【本資訊由中國糧油儀器網提供】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訂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01年10月20日起已開始執行,為使各地在具體工作中能夠貫徹執行這一新的糧食質量標準,本報現將《規定》全文發布。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糧油質量控制的原則、依質論價辦法和不合格糧油的處理辦法。
本規定適用于收購、調運、儲存、銷售、加工的商品糧油。
2、一般原則
2.1 糧油質量標準適用于商品糧油、各級儲備糧油(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下同)和市場經營的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糧油,執行地方標準。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糧油,執行企業標準。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時,后兩種情況均執行發糧方的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必須報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2 本規定所指的“糧油質量標準”系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糧油”系原糧、成品糧、油料、油脂、薯類、飼料用糧及糧油制品的統稱;“衛生標準”系國家發布的食品衛生標準。
2.3 原糧、油料標準中的水分指標,是水分增扣價、扣量的依據。
2.4 安全儲藏水分標準,是糧油安全儲藏的技術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不得作為水分增加價、增扣量的依據。
2.5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一律以中等為計價基礎,即:五個等級的,三等為計價基礎;三個等級和兩個等級的,二等為計價基礎;多于五個等級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統一確定計價等級。
2.6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原糧、油料,一律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即:以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其余指標除限制指標外,作為增扣價、增扣量的依據。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成品糧油,在銷售時實行“等級”制度,即:除與確定等級有關的指標外,其余指標為限制指標。但在調運時仍實行“半等級增減價”制度。
2.7 對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糧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按正常糧油銷售。經整理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要降等、降價銷售,或改作其它用途;達不到食品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不準作為食用糧油銷售,必須根據其質量、衛生情況改作其他用途。具體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2.8 市場經營的糧油在處理增扣價、扣量等問題時,可按貿易合同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3、糧油進出口
進出口糧油的質量標準,按進出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規定執行。
4、糧油收購
4.1 收購中,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要動員農民整理到符合標準后才能收購。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收購時要根據質量情況作扣價、扣量處理或拒絕收購。對實際等級指標高于或低于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
4.2 水分:對實際水分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4.3 雜質: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價0.75%(蕎麥除外),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于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
4.4 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黑胚小麥,按不完善粒歸屬。收購前,由省級糧油質檢部門對病害發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公布黑胚小麥的最高含量,指導收購。是否收購、收購限量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4.1 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生霉粒超過5.0%的,不得收購。
4.5 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不足1個百分點,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收購限量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7 黃粒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黃粒米一般不得超過5.0%,含量超過5.0%的是否收購,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黃粒米、生霉粒等超過標準規定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入庫。
4.9 收購時,對因自然災害、病蟲害等原因導致生芽、霉變、病害的不符合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如確需收購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或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
5、糧油銷售
5.1 實行等級制標準銷售的成品糧油,除分級指標和面筋指標外,其他指標為限制指標。
5.2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做等級糧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
6、糧油調運
6.1 糧油調運時,要堅持好糧好油外調的原則,調出的糧油質量,一般不得低于標準規定的中等質量。確實需要調出質量偏低的糧油時,必須征得調入方同意,并按質論價結算。市場經營的糧油,也可根據貿易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6.2 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盛自治區、直轄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過標準規定。
6.3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的糧油,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過最高等級或低于最低等級時,根據實際含油率,按等級幅度作價。
6.4 GB5490?5539《糧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檢驗》有關的檢驗項目規定的雙試驗結果允許誤差,也適用于收發雙方的檢驗誤差。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時,按發方檢驗結果定等作價,收發雙方檢驗誤差超過規定發生爭議時,必須按規定會驗,以會驗結果定等作價,必要時可申請仲裁。
6.5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糧油時,發方必須將縣以上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同發貨明細表一起隨車(船)同行或直接郵寄給收方,作為作價結算的依據。如發方不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或檢驗項目不全時,則按收方實際檢驗結果定等作價。
6.6 蟲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中,不準調出帶有活蟲的糧油。如收方收到糧油時,發現最嚴重部位每公斤樣品中達到兩頭活蟲的即視為蟲糧,只有一頭活蟲的不作蟲糧處理。收方必須對蟲糧進行滅蟲處理,因滅蟲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情況核算,由發方承擔。遇有特殊情況時,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6.7 原糧、油料調運的有關規定
6.7.1 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6.7.2 雜質:同4.3條款。
6.7.3 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蠶豆豌豆蟲蝕粒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3.1 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得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生霉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4 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6 黃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黃粒米指標為基礎,含量在1.0%~5.0%之間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準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黃粒米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 各類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為20%,超過時不準外調。
b. 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互混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 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 各類稻谷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2 大豆
a. 大豆異色粒,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大豆異色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b.1~4類大豆中混有飼料豆,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飼料豆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3 蕎麥
蕎麥中混入苦蕎,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苦蕎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總限度超過20%的,不準外調。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各類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8 薯類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甘薯的病害塊根和馬鈴薯的疥癬塊莖超過標準規定的,降一個等級。不完整塊根(莖)的總量不超過規定的,“其他”項指標可以抵補“病害”或“疥癬”項的指標。
6.9 成品糧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類糧食
6.9.1.1 米類中雜質、碎米、不完善粒等項中,有一項或幾項(均包括小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標準才能調出。確實無法整理的,降一個等級。
6.9.1.2 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過14.5%。
6.9.2 小麥粉、玉米粉、莜麥粉等粉類糧食
6.9.2.1 小麥粉灰分、粗細度、面筋質三項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即降為該等的下一個等級。
6.9.2.2 精制莜麥粉中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兩項均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降為普通莜麥粉;普通莜麥粉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一項或兩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
6.9.2.3 粉類糧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脂肪酸值、氣味、口味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類糧食的水分超過標準規定的,要就地處理,不能外調。為便于加工,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等五盛自治區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各等級小麥粉水分可放寬到14.5%,但要降價1%,只能就地銷售,不得外調。
6.10 食用植物油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10.1 各種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一級油標準,但又不低于二級油標準的,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二級油,按二級油作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二級油標準,也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等外油脂,作價時以二級油為基礎,扣價3.0%;一級油如直接降為等外油,除按二級油作價外,再扣二級油價的3.0%。如發現調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級油價的3.0%作為整理費。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的,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作其他等級食用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按上述原則處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備顯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價。
6.11 加工用糧油調運中的規定
在加工用糧油的調運中,原則上分別參照執行原糧、油料、豆類、成品糧油或薯類的規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規定執行。
7、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8、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7月8日發布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辦聯[1997]150號)同時廢止。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糧油質量控制的原則、依質論價辦法和不合格糧油的處理辦法。
本規定適用于收購、調運、儲存、銷售、加工的商品糧油。
2、一般原則
2.1 糧油質量標準適用于商品糧油、各級儲備糧油(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下同)和市場經營的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糧油,執行地方標準。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糧油,執行企業標準。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時,后兩種情況均執行發糧方的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必須報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2 本規定所指的“糧油質量標準”系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糧油”系原糧、成品糧、油料、油脂、薯類、飼料用糧及糧油制品的統稱;“衛生標準”系國家發布的食品衛生標準。
2.3 原糧、油料標準中的水分指標,是水分增扣價、扣量的依據。
2.4 安全儲藏水分標準,是糧油安全儲藏的技術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不得作為水分增加價、增扣量的依據。
2.5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一律以中等為計價基礎,即:五個等級的,三等為計價基礎;三個等級和兩個等級的,二等為計價基礎;多于五個等級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統一確定計價等級。
2.6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原糧、油料,一律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即:以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其余指標除限制指標外,作為增扣價、增扣量的依據。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成品糧油,在銷售時實行“等級”制度,即:除與確定等級有關的指標外,其余指標為限制指標。但在調運時仍實行“半等級增減價”制度。
2.7 對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糧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按正常糧油銷售。經整理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要降等、降價銷售,或改作其它用途;達不到食品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不準作為食用糧油銷售,必須根據其質量、衛生情況改作其他用途。具體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2.8 市場經營的糧油在處理增扣價、扣量等問題時,可按貿易合同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3、糧油進出口
進出口糧油的質量標準,按進出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規定執行。
4、糧油收購
4.1 收購中,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要動員農民整理到符合標準后才能收購。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收購時要根據質量情況作扣價、扣量處理或拒絕收購。對實際等級指標高于或低于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
4.2 水分:對實際水分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4.3 雜質: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價0.75%(蕎麥除外),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于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
4.4 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黑胚小麥,按不完善粒歸屬。收購前,由省級糧油質檢部門對病害發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公布黑胚小麥的最高含量,指導收購。是否收購、收購限量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4.1 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生霉粒超過5.0%的,不得收購。
4.5 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不足1個百分點,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收購限量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7 黃粒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黃粒米一般不得超過5.0%,含量超過5.0%的是否收購,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黃粒米、生霉粒等超過標準規定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入庫。
4.9 收購時,對因自然災害、病蟲害等原因導致生芽、霉變、病害的不符合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如確需收購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或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
5、糧油銷售
5.1 實行等級制標準銷售的成品糧油,除分級指標和面筋指標外,其他指標為限制指標。
5.2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做等級糧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
6、糧油調運
6.1 糧油調運時,要堅持好糧好油外調的原則,調出的糧油質量,一般不得低于標準規定的中等質量。確實需要調出質量偏低的糧油時,必須征得調入方同意,并按質論價結算。市場經營的糧油,也可根據貿易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6.2 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盛自治區、直轄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過標準規定。
6.3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的糧油,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過最高等級或低于最低等級時,根據實際含油率,按等級幅度作價。
6.4 GB5490?5539《糧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檢驗》有關的檢驗項目規定的雙試驗結果允許誤差,也適用于收發雙方的檢驗誤差。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時,按發方檢驗結果定等作價,收發雙方檢驗誤差超過規定發生爭議時,必須按規定會驗,以會驗結果定等作價,必要時可申請仲裁。
6.5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糧油時,發方必須將縣以上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同發貨明細表一起隨車(船)同行或直接郵寄給收方,作為作價結算的依據。如發方不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或檢驗項目不全時,則按收方實際檢驗結果定等作價。
6.6 蟲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中,不準調出帶有活蟲的糧油。如收方收到糧油時,發現最嚴重部位每公斤樣品中達到兩頭活蟲的即視為蟲糧,只有一頭活蟲的不作蟲糧處理。收方必須對蟲糧進行滅蟲處理,因滅蟲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情況核算,由發方承擔。遇有特殊情況時,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6.7 原糧、油料調運的有關規定
6.7.1 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6.7.2 雜質:同4.3條款。
6.7.3 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蠶豆豌豆蟲蝕粒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3.1 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得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生霉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4 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6 黃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黃粒米指標為基礎,含量在1.0%~5.0%之間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準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黃粒米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 各類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為20%,超過時不準外調。
b. 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互混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 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 各類稻谷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2 大豆
a. 大豆異色粒,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大豆異色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b.1~4類大豆中混有飼料豆,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飼料豆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3 蕎麥
蕎麥中混入苦蕎,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苦蕎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總限度超過20%的,不準外調。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各類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8 薯類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甘薯的病害塊根和馬鈴薯的疥癬塊莖超過標準規定的,降一個等級。不完整塊根(莖)的總量不超過規定的,“其他”項指標可以抵補“病害”或“疥癬”項的指標。
6.9 成品糧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類糧食
6.9.1.1 米類中雜質、碎米、不完善粒等項中,有一項或幾項(均包括小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標準才能調出。確實無法整理的,降一個等級。
6.9.1.2 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過14.5%。
6.9.2 小麥粉、玉米粉、莜麥粉等粉類糧食
6.9.2.1 小麥粉灰分、粗細度、面筋質三項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即降為該等的下一個等級。
6.9.2.2 精制莜麥粉中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兩項均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降為普通莜麥粉;普通莜麥粉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一項或兩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
6.9.2.3 粉類糧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脂肪酸值、氣味、口味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類糧食的水分超過標準規定的,要就地處理,不能外調。為便于加工,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等五盛自治區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各等級小麥粉水分可放寬到14.5%,但要降價1%,只能就地銷售,不得外調。
6.10 食用植物油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10.1 各種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一級油標準,但又不低于二級油標準的,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二級油,按二級油作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二級油標準,也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等外油脂,作價時以二級油為基礎,扣價3.0%;一級油如直接降為等外油,除按二級油作價外,再扣二級油價的3.0%。如發現調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級油價的3.0%作為整理費。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的,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作其他等級食用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按上述原則處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備顯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價。
6.11 加工用糧油調運中的規定
在加工用糧油的調運中,原則上分別參照執行原糧、油料、豆類、成品糧油或薯類的規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規定執行。
7、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8、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7月8日發布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辦聯[1997]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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