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國 家 林 業 局 文件
農 業 部
監 察 部
國統字〔2006〕235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林業廳(局)、農業廳(局)、畜牧廳(局)、監察廳(局),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總隊:
為落實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以及“要對各地退耕還林還草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認真的統計調查,真正摸清底數,理清問題”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情況和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情況,統籌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還林還草工作政策措施,促進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監察部決定聯合開展全國退耕還林還草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領導和組織
本項核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領導,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林業局、農業部聯合組織實施,共同完成。省級核查具體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負責;縣級核查具體工作,設有國家農調隊的縣(市)核查工作由農調隊負責,沒有設立國家農調隊的縣(市)核查工作由縣統計局負責,但業務上要接受所在省(區、市)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的領導。
二、開展核查工作的地區和核查范圍
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核查工作的地區是: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核查范圍是上述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有退耕還林還草縣(市),涉及26000多個退耕還林還草鄉鎮,27萬多個退耕還林還草村,3200多萬戶退耕還林還草農戶。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樣調查方法,根據抽樣調查的科學測算和代表性檢驗,實行三層抽樣,先在全國2279個退耕縣中抽選500個核查樣本縣;再從500個樣本縣中再抽選3200個退耕樣本村;最后從3200個退耕樣本村中抽選32000戶退耕樣本戶進行調查。調查方法是調查員入戶訪問調查,并對退耕還林還草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還林還草戶的人口及勞動力、外出務工情況;二是耕地面積及其構成;三是農戶糧食生產、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食、糧食購銷及庫存情況;四是農戶家庭生產經營收支活動情況;五是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中分林草種、分坡度級的造林情況。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聯合制定核查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聯合制定《退耕還林還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樣調查方法以及各省(區、市)的樣本縣、樣本村、樣本戶數量和核實調查表。《退耕還林還草核查方案》另行下發。
(二)布置核查任務和業務培訓。國家統計局召開專題會議布置核查任務,并就抽樣方法和調查內容對省(區、市)進行業務培訓;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對抽中縣布置核查任務,并進行業務培訓;退耕樣本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負責調查員選聘、業務培訓和布置核查任務。
(三)樣本抽選。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根據核查方案要求的樣本抽選方法和確定的樣本縣數抽選出調查縣(市);各調查縣(市)統計局、調查隊根據樣本抽選方法和確定的樣本村數和樣本戶數抽選出調查村和調查戶。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必須將樣本抽選結果報國家統計局核準,調查縣(市)必須將樣本抽選過程和結果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核準。
(四)入戶調查。要求調查人員必須親自入戶調查,同時要認真查閱核對農戶退耕臺賬,對于退耕還林還草、造林面積必須實地丈量核查。要求調查員做到耐心細致,認真、如實填報每一個指標,對有疑問的指標應進一步進行核實,確保調查數據真實可靠。
(五)調查表上報。數據錄入一律在縣級進行,完成后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最后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報國家統計局。調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匯總,省級和縣級不進行匯總。
六、紀律要求
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是造福千秋萬代、利國利民的重要戰略舉措,核查結果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研究退耕還林還草后續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溫家寶總理在《統籌研究“十一五”退耕還林還草工作政策措施有關情況的報告》中“要有紀律要求,確保上報材料實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幾條紀律要求:
(一)各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及調查縣發展改革委要切實擔負起核查工作的領導責任,各級林業部門要及時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縣、退耕村、退耕戶的相關資料,農業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支持統計部門開展工作,確保核查工作順利進行。統計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序抽選樣本,按方案要求扎實開展核查工作;同時要主動與發展改革委、林業部門和農業部門聯系和溝通,爭取各部門的支持與合作,及時解決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核查工作順利完成。
(二)調查縣(市)、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調查村村委會等要嚴格遵守統計法規,積極配合統計調查部門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礙核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調查戶拒絕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結果。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弄虛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調查員應嚴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親自入戶調查和實地核查,認真負責、盡心盡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對自己填報的調查表簽字負責。調查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以外,還要追究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責任。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監察部將聯合對退耕還林還草核查工作進行復查。同時,省級各有關部門也要聯合開展復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以確保核查工作圓滿成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 監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