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收儲的最低收購價小麥數量真實、質量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小麥主產區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麥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以2014年生產的國標三等小麥為標準品,白小麥、紅小麥和混合小麥最低收購價格均為每市斤1.18元。白小麥分為硬質白小麥和軟質白小麥。硬質白小麥的硬度指數不低于60,軟質白小麥的硬度指數不高于45,其種皮白色或黃白色的麥粒均不低于90%。紅小麥分為硬質紅小麥和軟質紅小麥。硬質紅小麥的硬度指數不低于60,軟質紅小麥的硬度指數不高于45,其種皮深紅色或紅褐色的麥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均為混合小麥。標準品小麥的具體質量標準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內,雜質1%以內,不完善粒8%以內。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小麥為2014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的到庫價。
非標準品小麥最低收購價的具體水平,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10〕178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在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個小麥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企業;(2)上述6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第五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有利于糧食安全儲存、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小麥最低收購價的委托收儲庫點。委托收儲庫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在農發行開戶;有一定規模的自有倉容,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檢化驗設備、計量稱重器具和人員,對農民交售少量糧食要有可移動式磅秤;執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相關規定;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報送統計報表;三年內在收儲及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安全生產制度健全,相關設備齊備完善。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中儲糧直屬庫、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作為委托收儲庫點,發揮國有企業的主渠道作用。
在確定委托收儲庫點時,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以縣為單位,每個縣內委托收儲庫點倉容總量應與當地最低收購價小麥預計收購量相銜接。為保證收儲小麥的儲存安全,降低損耗,保持品質,一般情況下對最低收購價小麥不搭建露天設施儲存。白小麥、紅小麥和混合小麥必須分倉、分等級儲存。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確定的委托收儲庫點名單報中儲糧總公司、國家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并在收購啟動前將當地所有委托收儲庫點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執行最低收購價收儲庫名單確定后,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委托收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分支機構要作為監管單位在合同上簽章。委托收儲庫點要按照20元/噸標準向中儲糧直屬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不能足額交納的也可從收購費用中抵交,中央企業、省級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可免交。中儲糧直屬企業要將收取的保證金專戶存入農發行,待貸款本息結清后退還保證金本息。委托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本預案的有關規定和收購合同進行收購活動。
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委托收儲庫點倉容不足或委托收儲庫點布局不能滿足農民售糧需要的,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應及時通過安排縣內集并、根據其自身監管能力適當增設委托收儲庫點或租賃社會倉容等方式解決。增設的委托收儲庫點和租賃的庫點名單,要在其開始收購活動前公布,并抄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省級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倉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儲糧設施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研究測算本省預計搭建總量,經中儲糧總公司審核并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搭建的露天儲糧設施應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也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合理設置委托收儲庫點,并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地方設定的委托收儲庫點要與中儲糧分公司確定的委托收儲庫點相互銜接。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2014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當小麥市場價格下跌到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商省級價格、糧食、農業、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中儲糧總公司報請國家糧食局批準在相關區域內啟動預案。有關批復文件同時抄送國家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和相關省人民政府。各委托收儲庫點要按照本預案第三條的規定,在上述小麥主產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小麥。
第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托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按照小麥國家標準(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入庫工作,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標準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小麥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也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要依據農民交糧的實際情況,當場如實填寫統一規范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不得二次填寫收購憑證。
第八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積極入市收購新糧用于輪換,輪換收購的小麥價格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對承擔輪換任務的委托收儲庫點,應優先安排儲備糧輪換。
第九條 新麥上市后,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收購工作的指導,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新糧;要督促本地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委托收儲庫點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預案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國家收購政策。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
第十條 委托收儲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小麥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承貸,并根據小麥收購情況和入庫進度及時預付給委托收儲庫點,保證收購資金供應。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貸款。對于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市(地)區域,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指定該區域內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委托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并經驗收合格后,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糧食由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督促企業及時銷售并歸還農發行貸款,有關貸款事項由農發行研究確定。
中儲糧公司要與預案啟動同步向委托收儲庫點提供統一規范的收購憑證。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主要用于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5日分別將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品種、數量匯總后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個工作日中午12時之前。
省級農發行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將最低收購價小麥每月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農發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購進度也要及時通報,便于省級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各委托收儲庫點要每5日將實際收購進度數據同時抄報所在地的市(地)或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準不得動用。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小麥品種、數量和質量等級,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共同組織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小麥數量、質量指標與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標注不符的,要及時核減最低收購價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對驗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代儲保管合同,明確品種、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出庫責任等,作為以后安排銷售標的的質量依據。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要作為監管單位在合同上簽章。中儲糧公司及其委托收儲庫點要嚴格規范儲糧行為,確保儲糧安全。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將委托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小麥質量驗收結果,于本預案執行結束后1個月內匯總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要對分公司上報的收購進度和庫存數據進行審核,并及時匯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
對于有購買陳糧冒充新糧、或就地劃轉本庫存糧來套取費用補貼等行為的委托收儲庫點,一經發現要將其收購的小麥全部退出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共同負責追回糧款歸還農發行貸款,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取消其最低收購價收購資格,并收回企業不當得利,上交中央財政。如發生損失,由委托收儲庫點承擔,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及負責監管的人員責任,并將其以前年度收儲的最低收購價小麥實行移庫或按有關程序及時安排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承擔審核驗收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和委托收儲庫點保管的最低收購價小麥,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合理制定銷售底價,通過在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
預案執行期間,為滿足市場對陳麥的需求,按照順價銷售、保證市場供應、保持市場糧價基本穩定的原則,繼續競價銷售2013年及以前年份最低收購價小麥,并把握好銷售力度和節奏;為防止出現“轉圈糧”等問題,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以及承擔小麥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的庫點一律不得直接和間接購買國家拍賣的最低收購價小麥。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庫的原則,制定委托收儲庫點出庫計劃,均衡有序組織安排競價銷售。
第十五條 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費用、保管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及銷售盈虧負擔等事項按《財政部關于印發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糧食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203號)和《財政部關于批復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保管費用補貼撥付方案的通知》(財建[2011]996號)執行。中儲糧公司要自小麥入庫當月起,按季足額將補貼撥付到委托收儲庫點。對以各種名義變相降低委托收儲庫點費用補貼標準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小麥收購價格變化情況,監督檢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安排、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小麥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農民售糧意愿、小麥市場價格及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指導中儲糧總公司執行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監測小麥市場價格,監督政策的執行,組織指導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和儲糧安全等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執行小麥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所需的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委托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負責組織指導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庫點按照本預案規定進行收購、做好庫存管理等工作。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后1個月內,中儲糧總公司要將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人民政府要督促、協調地方各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公司開展最低收購價小麥收儲工作;地方糧食、價格部門依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對最低收購價小麥收儲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對本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的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責,并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最低收購價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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