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放心糧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來源: 類別:糧油政策 更新時間:2004-12-07 閱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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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以下簡稱"放心糧油")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質量和衛生合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放心糧油"稱號有效期3年,過期自動失效。如繼續使用,需重新申請復查。 第三條 在有效期內,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對"放心糧油"產品進行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業協會是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的委托監管機構,負責本省(區、市)"放心糧油"的日常監管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報送監管報告及《"放心糧油"監督管理情況登記表》。尚未成立糧食行業協會的省(區、市),由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商請省(區、市)糧食局有關部門負責。 第四條 監管工作內容包括:1、產品質量指標和衛生指標是否合格;2、產品標簽是否符合國家食品標簽標準規定;3、產品是否出現過質量事故;4、消費者和用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和評價;5、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 第五條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對"放心糧油"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和衛生檢測,每年至少一次。檢測工作由省(區、市)糧食行業協會委托省級糧油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如質檢機構不具備衛生檢測條件,應委托省級衛生檢測機構進行衛生檢測。檢測采取不定期隨機抽檢的方法。檢測費用(含樣品費)由受檢企業負擔。 第六條 凡當年已經產品質量國家(或省級)監督抽查的"放心糧油"產品,以國家(或省級)監督抽查結果為準,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在本年度不再對該種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如國家(或省級)監督抽查項目不包括衛生必檢項目,需按本辦法進行衛生檢測。 第七條 質量檢測按照產品所執行的質量標準進行,如執行企業標準,該標準應高于國家標準,并須有質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八條 衛生檢測按以下規定進行:1、面粉衛生檢測的必檢項目是過氧化苯甲酰,執行標準為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不得添加標準規定之外的任何增白劑。2、大米衛生檢測的必檢項目是黃曲霉毒素B1,執行標準為GB2761-81《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1允許量標準》。3、食用植物油衛生檢測的必檢項目是過氧化值,對花生油和玉米胚油應增檢黃曲霉毒素B1,執行標準為GB15197-94《精煉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用浸出法生產的一級、二級食用植物油,還應增檢浸出油溶劑殘留量,執行標準為GB2716-88,《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4、必要時,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或省(區、市)糧食行業協會可根據情況增加衛生必檢項目。 第九條 "放心糧油"產品必須嚴格執行GB7718-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凡添加過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劑的必須在標簽中標出。 第十條 對檢測不合格或不執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或出現質量問題者,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情節輕者給予警告性通知,責成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檢查合格者,可繼續保留"放心糧油"稱號;情節重者(例如衛生檢測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或整改不合格者或拒絕接受檢測者,取消"放心糧油"稱號,并給予通報。 第十一條企業在對"放心糧油"產品進行宣傳時,應按照證書中標明的品種實事求是地進行宣傳,不得將證書中未標明的品種籠統地作為"放心糧油"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獲得"放心糧油"稱號的企業可以在產品包裝和宣傳材料上使用"放心糧油"標志。企業在銷售網點懸掛"放心糧油"標牌(實物或照片)時,必須與證書(或證書復印件、照片)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糧油"標牌或將標牌轉讓、租借給其他企業,違者將取消"放心糧油"稱號,并給予通報。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糧食行業協會。【中國糧油儀器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且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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