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2006年第23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經商務部部領導一致同意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十一條 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六)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站(點)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水上加油站(船)還需提供水域監管部門簽署的《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六條 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受理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油庫等倉儲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商務部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的新建加油站項目,招標方、拍賣委托人等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關于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文件,方可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投標申請人和競買人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預核準文件后,方可參加投標、競買。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加經營范圍或外商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經商務部核準設立、并購或增加經營范圍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批復文件,于10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備案,同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納入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經營成品油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章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請商務部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申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商務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二)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四)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七)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五條 已取得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但尚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應于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成品油零售企業應于6個月內進行整改;對于期滿尚不符合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由行政許可機關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前,原有經依法批準的、符合國家政策的煉油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